乾源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港燎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乾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6125号之一
原告乾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燎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张家港燎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裁定作出后,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冻结被告张家港燎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21年5月21日被告张家港燎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本院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已超过100万元,具体查封账号及金额如下:47×××54中国银行宜兴周铁支行82425.69元、51×××48中国银行张家港锦丰支行1050803.58元、51×××00苏州银行张家港锦丰支行640775.75元。现被告张家港燎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47×××54中国银行宜兴周铁支行、51×××00苏州银行张家港锦丰支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家港燎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以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张家港燎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的查封:47×××54中国银行宜兴周铁支行、51×××00苏州银行张家港锦丰支行。 二、继续冻结申请人张家港燎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51×××48中国银行张家港锦丰支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季新宏
书记员  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