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源建设有限公司

乾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终34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乾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科技大道交叉口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 上诉人乾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乾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乾源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国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