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民初764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乾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科技大道交叉口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濮阳县。
被告:安西训,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乾源建设有限公司、安西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关 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