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403财保5号
申请人陕西恒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处应得工程款61144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为申请人陕西恒安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恒安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611448元。
案件申请费3577元,申请人陕西恒安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先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刘雨蓉
人民陪审员 焦红武
人民陪审员 梁 征
书 记 员 马青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