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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恒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403财保3号
申请人陕西恒安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恒安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3577元(申请人已预交),予以退还。
代理审判员 王丹萍
书 记 员 赵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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