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民特6号
申请人:山西铭石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农机管理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史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公司律师。
被申请人: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同心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艾某。
申请人山西铭石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铭石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申请费400元(申请人已经预付),减半收取200元,由山西铭石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秋萍
审 判 员 李海霞
审 判 员 李 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怡鹏
书 记 员 任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