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铭石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5财保41号
申请人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所对应的1950000元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同时提交了网络查控申请书,请求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信息。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1950000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0年11月4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铭石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金坤 审 判 员 李亚强 审 判 员 陈建伟
法官助理 郭淑娟 书 记 员 常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