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民初1030号
原告: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
开发区同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艾穗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继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告:赵县赵州镇人民政府,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柏林大街148号。
负责人:张清波,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县赵州镇尉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赵县赵州镇村。住所地赵县赵州镇尉家庄村。
负责人:尉全法,该村委会村主任。
被告:赵县赵州镇南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赵县赵州镇南正村。
负责人:赵国成,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县赵州镇尉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赵县赵州镇人民政府、赵县赵州镇南正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2021年07月07日开庭审理,原告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61.00元,由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占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郑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