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加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天加净化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凌晟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02民初77-1号
申请人武汉天加净化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磨山工业园山南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凌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襄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天加净化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凌晟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天加净化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凌晟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2×××66的存款300000元。申请人武汉天加净化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天加净化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凌晟药业有限公司在建行账号为42×××66的存款300000元,本次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湖北凌晟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