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民终5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合毅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技四路2号1栋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313983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51806U。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合毅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民初34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向广东合毅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电子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广东合毅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预交案件上诉费,同时告知其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缴费,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广东合毅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于2022年3月24日进行缴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合毅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合毅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广东合毅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56元,因广东合毅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逾期缴纳,本院准予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