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0108执1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四东路民生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司经理助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现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0108民初9155号民事调解,于2019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合计15408元,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131.12元,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线上查询,并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找,向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含预售)、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账户余额,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四东路颐和花园及工作地址海口市海甸岛三东路大台北豆浆大王调查其财产情况,但无所获。本院函请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辖区法院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桃源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常德市公积金账户余额、户籍地财产进行调查,据桃源县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在桃源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账户,在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若干银行账户,并扣划回案款共计626.98元,本院已将上述案款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因申请执行人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的债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得到清偿,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勇
审判员  林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庄腾腾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