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403民初1号
原告:***,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
被告:黑龙江**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21委(鹤岗市兴山区综合办公楼102-1室)。
法定代表人:翟庆发,职务经理。
被告:鹤岗食口袋粮油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鹤岗市工农区47委7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岗食口袋粮油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以与黑龙江**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岗食口袋粮油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靖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路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