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董立京、黑龙江华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6民初790号
原告:董立京,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永斌,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黑龙江**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翟庆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三,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
被告:王文三,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
原告董立京与被告黑龙江**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文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董立京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立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立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董立京负担。
审判员 申 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