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才彰与黑龙江华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亚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26民初857号
原告:王才彰,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佳木斯市。
被告:黑龙江**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21委(鹤岗市兴山区综合办公楼1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786016708T
法定代表人:翟庆发,职务经理。
被告:张亚静,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川县。
原告王才彰诉被告黑龙江**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亚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才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焱火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