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181民初4013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其娟,黑龙江天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786016708T,住所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综合办公楼102-1室。
法定代表人:翟庆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冯 涛
审判员  刘秀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