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岗市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06民初105号 原告:黑龙江**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21委(鹤岗市兴山区综合办公室102-1室)。 法定代表人:**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鹤岗市教育局,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黑龙江**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岗市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 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