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4民初780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告:华睿建工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飞。
被告:马波,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
原告***诉被告华睿建工有限公司、马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樊 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