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民乐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龙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文头
案件名称:民乐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民乐县龙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金龙、李富强、李玉明、康悦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官签名:
时间:
拟稿人及时间:杨治国2022-4-6校对人及时间:郑悦2022-4-6
印制时间:2022-4-6份数:4份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2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民乐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4KTU886
法定代表人:康龙
住所地民乐县
被执行人:民乐县龙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099586602W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住所地民乐县
被执行人:王金龙,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民乐县。
被执行人:李富强,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民乐县。
被执行人:李玉明,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民乐县。
被执行人:康悦善,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民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民乐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乐县龙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金龙、李富强、李玉明、康悦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3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一、本案案款659623.5元,被执行人民乐县龙泉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4月30日起每月支付6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二、被执行人王金龙、李富强、李玉明、康悦善继续对上述欠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
三、申请人同意屏蔽全部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意解除全部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微信的冻结;
四、申请人民乐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时还款,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案款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722执64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治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