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2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民乐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6222231983041100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4KTU886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县府西街9号。
被执行人:张掖市鸿远农林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6222231993082641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92679546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文化大厦301室。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10日,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张掖市甘州区馨宇丽都A区B座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62222319810610561X。
被执行人:刘瑛,女,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张掖市甘州区馨宇丽都A区B座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62222319820320362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民乐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鸿远农林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本案案款1496503元,被执行人张掖市鸿远农林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瑛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
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时交纳案款,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722执114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治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