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21民初512号
原告:阳高县光泰新能源有限公司
华南街城建一公司大门北侧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1959年11月1日生,
汉族,现住阳高县龙泉镇大南街东庙巷4号。身份证号:×××。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阳高县龙泉镇太师庄村河南路北18号。身份证号:×××。(系法定代表人丈夫)
被告:***,男,1989年5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阳高县人,农民,现住阳高县。
原告阳高县光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阳高县光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阳高县光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高县光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1151元,由阳高县光泰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 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