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1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万联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MQFQD56(1-1)。
法定代表人:李秀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萍,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镇江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5CXA3P(1-1)。
法定代表人:程秀芳,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7月22日和2020年11月2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和房产,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唐 伟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