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7327809X,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安缆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朱长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恒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TQL1A40,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89791390G,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双朱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葛子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风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MQFQD56,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万联路31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恒滁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风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滁州市恒滁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风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460854.7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晓晖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靖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