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恒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恒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解除)
(2020)鲁0503执保1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口金城建筑机具租赁站。
经营者:冯磊。
被保全人:**恒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吉贞,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保全人**恒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4554.48元,现申请人河口金城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20年6月18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恒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账户存款34554.4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德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薄成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