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1853号
原告:***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赵王村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M6G5D77。
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
被告:东营恒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7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MRACM3J。
法定代表人:左吉贞,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恒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鑫建筑机械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光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