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4385号
原告:***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MPE1T0F。
法定代表人:王连栋,总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南一路**会信用代码91370500312687323B。
负责人:李艳生,经理。
原告***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成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秋涵
书记员李淑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