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执恢6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珍,负责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胶民初字第3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0)胶执字第259号,执行标的48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本院于2010年6月2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已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全部案款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胶民初字第33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