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121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洛阳路11号10号楼2层A座。
法定代表人:王萍,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城御景园北区东街水韵游泳馆接待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阳,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经查被执行人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军
审判员 刘顺斌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