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于鹏程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民初4889号
原告: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11号10号楼2层A座
法定代表人:刘永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超,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于鹏程,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鹏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逄锦禄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鞠晓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