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洁瑞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03财保1119号
申请人青岛洁瑞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出具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治宇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