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鲁0211执574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理工新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青岛市仲裁委员会(2015)青仲裁字第4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813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青仲裁字第41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书记员  姜茂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