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姜山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姜山建筑有限公司、青岛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5民初201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永波,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安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进,莱西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镇2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进,莱西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西市**镇李家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镇李家泊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秋德,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进,莱西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44岁左右,汉族,住莱西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建筑有限公司、青岛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西市**镇李家泊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筑公司、青岛和兴公司、李家泊村委会、***付清工程款196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建筑公司、青岛和兴公司、李家泊村委会、***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9月25日,***曾起诉莱西市**镇李家泊村民委员会要求支付工程款196.5万元,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鲁0285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现,***又就同一事实起诉莱西市**镇李家泊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196万元,属于重复起诉,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莱西市**镇李家泊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云涛
审 判 员  邴兴飞
人民陪审员  嵇境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臧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