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姜山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5民初1384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原告:青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镇204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8075300H。
法定代表人:李安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进,莱西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工业园**镇204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尹正良,该该公司经理。
被告:尹正良,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现住。
被告:***,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现住。
原告***、青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尹正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江明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尹正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的工程款4247625.14元并依约支付违约金及利息;二、支付看护厂房场地人员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期间8名看护人员费用580923.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三、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47625.84元、违约金200000元、看管费200075元(对账明细为200000元)、大门修理费1600元,共计4649225.84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2006年4月,被告尹正良通过莱西市院上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到莱西市**镇工业园开办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2006年7月开始,原告***以青岛**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建造了部分车间、道路以及一些其他工程,经结算累计欠原告工程款4247625.14元和欠看护厂房场地人员的费用580923.元。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是尹正良独资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尹正良与***系夫妻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尹正良、***应当以家庭财产对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尹正良、***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青岛**建筑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3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安德。在经营期间,青岛**建筑有限公司拟更名为青岛立德新建筑有限公司,并用此名称对外经营,后因故未完成更名登记,继续沿用青岛**建筑有限公司。***借用青岛**建筑有限公司的建筑施工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
2006年7月18日,青岛立德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发包方为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方为青岛立德新建筑有限公司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车间3、6工程工程地点:莱西市**工业园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厂区工程内容:图纸为全部工程内容(包括水电)。二、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施工图内的全部内容(一期工程)。三、开工日期:2006年7月15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2006年11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3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建筑面积×合同平方米单价元(人民币)¥4524187.6元计肆佰伍拾贰万肆仟壹佰捌拾柒元6角正。2007年11月26日,青岛立德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又签订工程施工分(承)包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发包方为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方为青岛立德新建筑有限公司一、工程名称: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二、工程地点:莱西市**镇三、工程内容:厂区内道路四、承包范围:道路场地平整、填铺石渣、碾压、整平、铺石粉、浇注砼等全部工程五、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7.11.10竣工日期:2007.12.20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天六、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级八、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九、付款方式和期限:工程形象进度完成50%付所完工程量造价的80%,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所完工程量造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一年内付清……。十九、补充条款:1、工程竣工后,工程量若有增减,按实调增或调减。2、路结构层①300mm厚石渣;②50mm厚石粉;③180mm厚C25砼。3、价格确定:①和②为16元/㎡,③为32/㎡。
2008年8月17日,青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发包方为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方为青岛**建筑有限公司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4#、5#车间周边土石方工程工程地点:莱西**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厂区内工程内容:按发包人要求。二、工程承包范围:4#、5#车间周边土石方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8.8.22竣工日期:2008.9.20,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8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暂估为柒万元整(人民币)¥70000.00元。
2010年10月25日,青岛**建筑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发包方为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方为青岛**建筑有限公司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车间4车间5配套及车间5室内地面、吊顶、内墙面、卫生间及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莱西**镇3、工程范围及内容:车间4车间5配套道路、给水、雨污水管网及检查井、沉砂池、水泥路沿石等(详见甲方研发部设计的施工图纸)。车间5室内地面、隔断、吊顶、内墙面腻子、卫生间及安装工程(详见淄博医药设计院设计图纸)4、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10-25竣工日期:2010-12-10,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5、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第二条工程造价及承包、付款方式1、承包方式:乙方按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和工程范围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的形式承包工程。2、取费标准:(1)本工程除甲方综合单价批价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三水工程、地面等)结算套用《山东省建筑、按装工程综合定额(1996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综合定额青岛市2002年价目表》、《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03)》。工程类别:按丙级V类;综合人工工资单价按23元/工日计取。砼道路路基20CM厚石渣基层,5CM厚石粉找平大包价:18元/m(因机械无法进入,全部石渣人工倒运,铺实,原大包价18元/m可按实际工程量进入结算)。20cm厚C25砼厂区路面大包价:70元/m2;(2)主要的主材、设备按甲方核定单价进入结算,其它未包含的主材、设备按定额价执行,不予调整。3、合同价款:本合同总价暂定为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本合同为暂定总价合同,工程总价包括材料、设备、按装、调试、运输、验收、成品保护、仓储、水电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保修期维修等一切费用。因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和增减工作内容,按装甲乙双方签证数量进入结算。变更设备规格、型号,价格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4、付款方式:(1)乙方进场开始施工,完成三水及道路部门形象进度后,付双方核定工程进度造价的70%。室内改造工程付款分两次拨款:拨款比例按双方核定的已工程完造价的70&。(2)工程施工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乙方10日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3套,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付款至已完工程产值的75%。(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28日内向甲方提供结算资料,结算完毕后付款至结算额的95%,此时乙方需提供全额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支付工程款。(4)余款5%做为质保金,质量保证期限届满后,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余款一次结清,如乙方5%结算款不足以承担此项费用,则须补足差额部分,保修期间因质量问题出现修复,修复后修复部分延续两年质保期。(5)甲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三条工程工期1、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计划(乙方编制后经甲方认可)组织施工,确保工期。当现场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后,乙方应积极做好开工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2、因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期推迟及延误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1)出现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在本合同中解释为:战争、动乱、50年一遇的洪水、六级以上的地震、7级以上的台风、非乙方原因政府要求停工,其它任何因素均不作为不可抗力)。(3)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推迟或停工的。3、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原因及工期顺延要求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未报告的,工期不予顺延。第四条工程质量和验收程序及标准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2、乙方对室外雨污水管网等隐蔽工程都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并且要分阶段做好质量记录。工程施工完毕但未通过验收之前,乙方应对整个雨污水管网工程负责。雨污水管网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主动向甲方提供有隐蔽工程记录和雨污水管网工程使用手册等文件资料,切实履行交接手续。3、甲方专业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将对本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跟踪巡视检查,在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书,乙方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4、竣工验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乙方负责办理工程移交……。
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完毕。***、青岛**建筑有限公司与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对车间3车间6、厂区道路及其他项目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审定值为5814932.11元;对车间4车间5周边道路雨水污水给水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审定值为652625.84元。工程完工后,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并未接收涉案工程,其要求原告***派人看管并由被告负担看管费。2013年,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全部出售给被告青岛福瑞斯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此,原告***与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进行了对账,对账明细载明:一、原3#、6#车间、厂区道路及其他项目已审工程量及付款情况:1、已审工程量5814932.11元;2、截止2010年12月31日累计付款,小计581.49-267.88=313.61万元。二、新27#、28#车间已审工程量458867.19元。三、工资:1、门卫22个月×8400元/月=184800元2、李安政6.5个月×2350元/月=15275元小计200075元。四、大门修理费1600元。五、违约金20万元上述合计:313.61+45.89+20+0.16+20=399.66万元尚欠大写叁佰玖拾玖万元陆仟陆佰元。在上述对账中,双方遗漏了车间4车间5周边道路雨水污水给水工程款652625.84元。被告共计欠原告4649225.84元。
另查明,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中载明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尹正良,注册资金3000万元,成立于2006年4月10日。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借用青岛**建筑有限公司的建筑施工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并与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但原告***依据与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约定,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已经竣工,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也没有对涉案工程提出异议,且已将全部工程转让,同时双方对工程款业已进行了结算审核,故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原告***与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的对账明细及结算审定情况,可以确认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违约金及看管费等共计4649225.84元,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应予全部支付。关于原告主张自2013年11月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原告***与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对账确定欠款数额,被告应予支付欠款,其未予支付欠款,应当自2013年11月8日起负担欠款利息,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因期间利息计算方式有所变化,应予分段计息。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尹正良、***支付涉案工程款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尹正良系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系尹正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该规定,被告尹正良、***应对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工程款等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尹正良、***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青岛**建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款问题,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建筑有限公司仅向原告***出借资质,并未参与实际施工,其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款。
综上所述,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及违约金等4649225.84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尹正良、***既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尹正良、***付给原告***工程欠款4649225.84元;
二、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尹正良、***支付原告***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649225.8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尹正良、***支付原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4649225.8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青岛**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2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青岛达力豪电器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尹正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四份,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云涛
人民陪审员  赵国涛
人民陪审员  邓元升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盛 帅
书 记 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