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再1384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原告:青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镇204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8075300H。
法定代表人:李安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工业园**镇204国道东侧,现住址不详。
被告:***,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现住址不详。
被告:王俐俐,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人住青岛市市**,现住址不详。
原告***、青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王俐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王俐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需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云涛
人民陪审员 邓元升
人民陪审员 孙壮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