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姜山建筑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5民初7374号
原告:青岛**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镇2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安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原告青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贵毓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