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姜山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122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莱西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36号108户。 法定代表人:荆海光,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建筑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青岛**建筑有限公司间的工程施工合同书无效;2.请求判令青岛**建筑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立即支付工程款6939900元及利息;3.诉讼费、保全费由青岛**建筑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日,***、青岛**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为青岛**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莱西市**工业园山东省青岛××楼××**××室××室外工程、1#车间等施工。后因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原因,工程烂尾。***施工的总工程款为13119900元,青岛**建筑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已支付6180000元,尚欠6939900元。***多次催要,均遭青岛**建筑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拒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月25日受理了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5月13日裁定对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进行重整,因此,涉及到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作为债务人的相关诉讼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属于破产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即使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莱西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