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汇德建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汇德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州掘金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02民初2271号
原告:湖南汇德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小华。
被告:山东滨州掘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业永。
原告湖南汇德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州掘金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湖南汇德建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9月2日、9月25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定购安全网共计39000元,原告在支付该款项时,直接从公司谢桂元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公司,被告于2020年2月26日开具了39360元增值专用发票(含税)给原告。原告在税务部门办理增值专用发票抵扣时需要原告公司的转账记录,经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牛业永协商同意,由原告向被告转账相同金额的款项,再由被告将该款项退回给原告。2020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9360元,但被告收到款项后未能及时退还给原告,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一拖再拖,至今未能返还给原告。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39360元给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阳 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肖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