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垂钓休闲中心职工住宅楼7栋101-3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104执51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之后未按照执行和解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尧航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