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刁科与某某、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5105号
原告:刁科,男,199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桃利,湖南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佑母塘路799号钰龙天下佳园二期东区办公楼11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刁科与被告***、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刁科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刁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