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民初2123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玲,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衡阳市石鼓区蒸水桥桥邮电新村。
法定代表人:肖昊亮,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万雨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佑母塘路799号钰龙天下佳园二期东区办公楼1101房。
法定代表人:吴祥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28号湘诚万兴816-8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洪葵
书 记 员  徐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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