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0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垂钓休闲中心职工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吴祥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457604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045760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