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0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垂钓休闲中心职工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吴祥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4执恢103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