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4619号
申请人:中山市石岐区杭杉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88号(二层之一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68F1U8T。
负责人:吴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婷,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佑母塘路799号钰龙天下佳园二期东区办公楼1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2749618029。
法定代表人:吴钢。
被申请人:四川万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栋2单元13楼1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3B91H00。
法定代表人:王杰。
中山市石岐区杭杉贸易商行与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万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建泽、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石岐区杭杉贸易商行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万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8584692.1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天河支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石岐区杭杉贸易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交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万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8584692.1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林颖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