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终586号

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兆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加臣,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云忠,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绪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良。

上诉人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润石油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5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明明

审 判 员  王 楷

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明

书 记 员  吴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