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5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龙口路分理处。
负责人赵妮,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绪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莱西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喜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龙口路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青岛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核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在本次执行中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巍
审判员 郝玉军
审判员 赵向前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