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龙口路分理处、青岛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5执恢457号
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龙口路分理处,住所地莱西市龙口路。
负责人赵妮,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夏格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绪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莱西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孙受镇迟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喜英,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龙口路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青岛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5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巍
审判员 郝玉军
审判员 林兆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