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5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中心213-A室。
被执行人: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住莱西市烟台南路7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9日生效的(2018)鲁0285民初4787号判决书审结,责令一、被告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7875.03元;二、被告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截止至2016年6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345169.34元;三、被告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欠款277875.034元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欠款履行之日止,按被告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日万分之贰点一)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5元,由被告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至此,(2019)鲁0285执170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执170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兆远
审判员 郝玉军
审判员 刘 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隋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