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1589号
申请人:张**,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申请人: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
被申请人:高密市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
本院审理张**与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高密市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高密市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并以其所有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同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高密市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张**所有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单松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仲笑萱
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