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1460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烟台南路**。
法定代表人:庄绪清。
被告:**,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明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