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1475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住莱西市。
被告: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绪清,住所:青岛市莱西市。
被告:**,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潍坊市人,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高密市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潍坊市高密市密水街道立新街**。
原告***与被告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高密市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本院要求原告***依法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明确表示不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单松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