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3民初10430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菁,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艳,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莱西市烟台路76号。
法定代表人:何贤德,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庆,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南龙湾庄村。
原告***与被告莱西市卫生健康局、第三人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49元,减半收取290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虹
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
人民陪审员 马永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奉